项目名称 | 福建川东大华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CQ100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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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46.502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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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7-04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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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福安市 | 所属行业 | 金属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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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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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马梦薇 / 联系电话:18701672013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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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福建川东大华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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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南街道解放路18号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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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波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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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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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金属制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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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MA2YGMFG5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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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金属结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通用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制造、销售;船舶修理、销售;建材、五金产品、电气设备、电子产品销售;船舶及海洋工程技术及产品开发、设计、服务、咨询、转让;钢结构产品开发、设计;船舶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其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新兴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批发;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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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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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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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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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60 |
福安市华屹投资有限公司 | 4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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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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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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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776979 | 0.991197 | 0.966417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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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287161 | 1335.097228 | 128.189933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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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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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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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6522 | -5.969883 | -61.543876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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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228357 | 642.5823 | 66.646057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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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重庆涪陵李渡镇双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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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其他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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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9999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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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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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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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MA1FL70B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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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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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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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3-06-2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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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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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46.502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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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截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60元。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3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及相关服务机构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8、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9、交易及权属变更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10、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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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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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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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3-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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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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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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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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