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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2023-07-05
项目名称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增资项目项目编号G62022BJ1000141
融资方所在地区宝安区融资方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3-07-05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3-08-01
拟募集资金金额择优确定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0-46%
专业服务机构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62022BJ1000141
项目名称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宝安区融资方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拟募集资金金额择优确定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0-46%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且增资协议生效。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将用于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及生产运营等。
2、融资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名称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宝安区注册资本24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股东个数4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企业股东结构股东名称(前十位)出资比例(%)
华润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98.9583
深圳宝安产业资本运营有限公司0.4167
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0.375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0.25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2年度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13804.124303.459500.67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0-499.33-499.33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23-05-31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284068.9448818.84235250.1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0-4250.58-4250.58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润鹏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华微财[2023]003号)
其他披露事项1、意向投资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的投资。
2、北交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符合作为融资方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融资方对投资方符合作为融资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融资方亦不对投资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融资方各原股东拟通过非公开方式同步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增资价格一致。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注册资本增加至不超过150亿元。
4、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拟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5、本次增资的增资方案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提请意向投资方关注。
6、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
7、本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联系融资方领取,联系人:陶女士,联系电话:18021192311)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文件。
8、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9、本次增资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融资方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融资方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0、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3、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2、若意向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企业,须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私募基金(须提供备案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基金规模为3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合伙协议为准)。
3、若意向投资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记载信息为准);如为私募基金,须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须提供备案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
4、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5、意向投资方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投资。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资。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置保证金金额或比例交纳时间
保证金处置方式
4、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5、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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